試驗設備期間核查規定:
l.目的 通過對使用頻繁的檢測設備和儀器儀表進行期間核查,確保檢測設備和儀器儀表滿足檢測工作的需要。 2.職責 2.1 質管部編制《設備/儀器儀表期間核查計劃》,設備工程師審核,技術部批準。 2.2 設備/儀器儀表使用部門或管理部門進行期間核查。 2.3 技術部對核查結果進行判定。 3.程序概況 3.1 期間核查的對象 3.1.1 儀器設備的性能不夠穩定漂移率較大。 3.1.2 使用頻繁的儀器設備。 3.1.3 經常攜帶運輸到現場檢測以及在惡劣環境下使用的儀器設備。 3.1.4 給出檢測數據的儀器設備。 3.1.5 理化室需要做期間核查的儀器設備及核查頻率見附件1。 3.2 期間核查的方法 3.2.1 等精度核查:儀器間的比對、標準物質驗證等。 3.2.2 核查標準:用來代表被測對象的一種相對穩定的儀器或其他物體,它的量限、準確度等級都接近被測對象,而它的穩定性要比實際的被測對象好。 3.2.3 核查標準應依據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或可靠的方法。 3.2.4 編制需進行核查儀器設備的期間核查方法。 3.3 期間核查的過程 3.3.1質管部每年初編制《設備/儀器儀表期間核查計劃》,設備工程師審核,技術部批準后執行。 3.3.2設備/儀器儀表使用部門或管理部門依據相應的期間核查辦法進行期間核查,填寫相關記錄后上報質量管理部。 3.3.3 質管部將期間核查記錄報技術部,由技術部對數據進行分析和評價,結果滿意時方可投入使用。 3.3.4 對經分析發現儀器設備已經出現較大偏離,可能導致檢測結果不可靠時